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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静、方侗老师参加“财政金融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
时间:2013-10-26

2013年8月2日至8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举办2013年“财政金融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 ”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来自全国数十所高校财政金融骨干教师参加此次研修班我系阳静老师、方侗老师也参与到了此次研修班中。此次研修班课程主题从教学和科研的角度出发,分别针对财政、金融专业本科教学与学科建设等内容展开丰富的研讨,旨在使参加会议的骨干教师深入了解财政、金融学科发展前沿,学习和交流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

此次研修班前后共五天时间,我系两位教师受益匪浅,并与国内知名学府在财政金融方面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授们展开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阳静老师、方侗老师也对此次研修班吸收的知识谈了谈自己的理解。

金融教学与金融业态的发展趋势

——阳静老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已经确认,金融学已经成了“显学”。我国金融专业人才培养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受多的关注。据有关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金融管理人才缺口较大,仅上海一地就达20万之多。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经济强国,除了看其GDP外,还要看其金融业是否发达。在金融及其发展日趋独立的的今天,高校d的金融专业教学对于国内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变得十分重要。

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前国际金融业形成了金融证券化、金融市场化、金融全球化、金融信息化、金融微观化、金融网络化的趋势。所以,金融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当注意“五个讲清”

要讲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让学生明白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兴起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是金融工程技术充分应用的结果。

、要讲清金融市场化的作用金融市场化提高了经济主体对利率的敏感性它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发生了变化促进了金融创新,同时推动了金融证券化发展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加剧,从而改变了金融结构,加强了直接金融的地位与影响。    

三、要讲清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活动的复杂性表现得特别充分,金融危机的危害性空前放大,金融调控的国际协调难度也大大加大

、要讲清金融微观化对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导向性。在金融证券化、金融市场化和金融国际化中,微观主体参与金融活动的机会大大增加,金融活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又使人们发现自己对周围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以及金融市场的认识是极其有限的,金融市场常常处于一种无法预知,甚至是无序的状态,相应的金融研究也越来越细分化。在金融学研究中,人们对信息及其产生途径、经济主体对信息的反应及其相应行为,以及支配经济主体行为的心理因素等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从而使金融研究出现了微观化趋势。 

、要讲清金融信息化和金融网络化的意义和影响。金融信息化是利用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四要素组成国家信息基础框架,用统一技术标准,通过不同速率传送数据、语音、图形图像、视频影像的信息网络,将具备智能交换和增值服务的的金融信息系统互联在一起。

时代日新月异,科技进步也十分迅速,未来金融业态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在金融教学“五个讲清楚”之后,还要让学生明白未来金融业态的发展趋势,以便适时做出改变,紧跟金融脚步。下面一起谈谈金融行业逐渐呈现的几个趋势:

、金融市场一体化。

金融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为金融市场一体化奠定了坚实基础。随着世界全球信息网络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日益联结成一个统一整体,一方面,信息化大大提高了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发布的能力,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物质和技术的基础。另一方面,互联网日益成为世界金融市场运作的中枢,低成本的网络交易将逐步替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投资者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上网同步进行金融交易,全球金融市场被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金融机构形态虚拟化。

虚拟化是指金融机构日益通过网络化的虚拟方式在线开展业务,其客户直接在办公室、家里甚至旅行途中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服务,因此金融机构不再需要大量的有形营业场所和巨额的固定资产投资

、金融服务无纸化。

信息化导致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的巨大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支付与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实现方式。金融机构将传统的专用信息网络拓展到公共网络,电子货币、网络货币等数字化货币的应用使得以支票和现金为主的支付结算、资金转移方式正在趋向无现金的方式转化,各种信用卡、数字钱包得到了广泛应用,金融无纸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关于房产加名征收契税

                           ——方侗老师

最近有媒体报道某地税务局准备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契税,其理由是:夫妻婚后对婚前房产进行加名,这种行为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契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主张“加名税”的人显然将婚前房产加名视为房屋赠与,这种观点源于对税法的肤浅理解。

  一、在法律体系中,夫妻是两个非常特殊的主体,他们在绝大多数法律关系中被视为一个主体,只有在夫妻财产分割等少数法律关系中才被视为两个主体。如夫妻一方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没有明确约定是个人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均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均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处分财产。在税法中,特别是在确定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中,夫妻在大多数法律关系中都被视为一个主体。只有在税务处罚法律关系中,夫妻才被视为独立的主体,仅处罚具有违法行为的一方。

  二、在增值税法律关系中,销售货物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夫妻之间的内部交易从来不被作为销售货物对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这一规定确立了内部交易不纳税的原则,夫妻之间货物的转移更是一种不通过市场的特殊内部交易,甚至都不能称为“交易”,因此,根本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三、在营业税法律关系中,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夫妻之间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并不是市场交易行为,因此,也不被视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规定个人向配偶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营业税实际上就贯彻了这一原则。

  四、在所得税法律关系中,很多国家允许夫妻作为一个纳税主体进行联合纳税申报,我国税法虽然尚未确立这一制度,但从来不把夫妻之间的“所得”作为应税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贯彻了这一原则。

  即使在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夫妻之间的赠与一般也不属于应税赠与,不需要缴纳赠与税。如《美国税法典》第2523节明确规定,赠与人对配偶的赠与可以从应税赠与中全部扣除(参见翟继光译:《美国税法典(精选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5页)。夫妻之间财产权属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给予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约定不需要对外公开即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税法规定对夫妻之间财产的转移征税,夫妻也可以轻而易举地规避。

  理解了夫妻在税法中的特殊地位,我们就可以明白轻易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转移征税是多么轻率的举动。由于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任何新举措都会受到纳税人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在我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并无征税权,开征新税必须有新制定的法律依据,对新生事物征税也必须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规定。

“加名税”迅速激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充分说明了我国纳税人税法权利意识的觉醒,当然也再次展现了我国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和征税合法性的漠视,对于税法理论和政策理解上的肤浅。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这种突然冒出来的新税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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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静老师参加研修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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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侗老师参加研修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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